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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5moban.com - 18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员会不仅负责宏观指导政法工作,有时还具体协调解决疑难案件。
尽管世界上有着多种多样的法治模式,人们对于何为法治国家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法治国家最低限度的标准显然包括:不允许超越法律的、不受合法性审查的和免于司法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管辖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因此,上述对列宁专政定义的辩护性理论解释是根本不能成立的,而且,列宁也不需要这种无谓的辩护。
这种作为应急措施的专政官制与现代国家在宪政体制下实行的紧急状态有很大的同质性,两者都允许政府在非常时期行使在某种程度上不受法律一般规则限制的紧急权力,但是,时间短暂且有明确期限。第二个特质是专政官制度属于危机管理的一种临时措施。……因此,现在是15岁、再过10—20年就会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的这一代人,应当这样安排自己的全部学习任务……(《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页)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最初的理论设想是无产阶级革命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首先实现,经过短暂的革命专政之后,即进入了不需要专政的第一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和无阶级社会。斯大林一方面在1936年宣布苏联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在1937年强调阶级斗争会越来越激烈:相反地,我们的进展愈大,胜利愈多,被击溃了剥削阶级残余也会愈加凶恶,他们愈要采取更尖锐的斗争形式,他们愈要危害苏维埃国家,他们愈要抓紧最绝望的斗争手段来作最后的挣扎(《斯大林文集(1934—1952)》,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3页)。
据史料记载,已知任职最短的一届专政官是辛辛纳图斯,只有15天:他在田间劳作时被告知获任专政官负责指挥军队抗击外敌入侵,结束军事行动后,他在第16天就交回了专政官的权杖。四、专政一词的起源及其语义演变 专政是汉语中古已有之的词语,在西风东渐之前,它的意思很简单,不过是专权之义,用来指称在政治领域中合法或非法地独自垄断权力的行为或现象。法人类学观察特定人类社群中的法律运作和法律秩序,如社群生活样式下的权力结构、法律过程、法律意识和法律世界观等。
第一,理解法治实践的内在机制。[1]同样的道理,社科法学内部其实有着具体不同的学科和方法背景,将它们统一在社科法学的旗下,缘于它们因主张用法学以外的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理论和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从而对法教义学(或规范法学)有所偏离。社会科学以及社科法学的魅力就在于从纷扰复杂的现象中揭示因果链条。现行法规范和法秩序的合理性,只有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深入到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经验性研究,才能作出实质意义上的判断。
社科法学如果能够直接参与法治进程,对这些个案的审判提供有效指导,那么将会对法治建设大有裨益。归纳因果关系有求同法、求异法、剩余法、共变法等,这些方法的运用都需要研究者有大量的经验积累。
就此而言,社科法学在中国社会具有存在的深厚土壤和广阔天地,社科法学应当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主要进路之一,特别是应成为发展中国法学理论的基础性学术进路。无论是行动中的法律,抑或现实规则,其本质都是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律现象。传统的宏大社会科学理论受自然科学的影响,着眼于从公理出发建立推演性的逻辑体系,从一些初始条件出发,根据理论、定理来推定因果规律所导致的社会性后果,从而达到分析、解释社会现象的目的。首先,研究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或者通过某种理想状态来凸显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
[10]这种看法对于社科法学并不适用。苏力就曾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展开批判和预测,[7]其预测在此后的实践中逐渐得到证明,[8]遗憾的是当时未能引起实务部门的重视。法社会学观察的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以及法与社会的关联,如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对法的塑造、法对社会的塑造等。【关键字】社科法学;功用 在法学的众多研究方法中,能够体现法律人知识和思维独特性的,当属法教义学;而更具有社会亲和力、更能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需求的,当属社科法学。
在创新理论方面不少学者似乎更重视思想资源的传承,而社科法学更重视在法治实践的解释中创新理论。这种多元性和实用主义恰恰是社科法学的力量之所在。
观察判断模式必然强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即广泛接触社会现实和经验现象后对研究领域的事物和现象予以总体把握并在现象之间发现关联的能力。假设可能源于某一经典理论,也可能是初步观察后的断定,甚至可能源自生活经验的直觉。
[4]参见[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胡庄君译,《财产权利与社会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页。这至少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制度及其内在逻辑,如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刑事和解制度,农村土地制度。[19]近现代以来,中国法律多来自对西方国家法律的学习和借鉴,而由于中国人历史上缺乏在法治状态下生活的经历,法律与社会有着非常复杂的互动过程,因此,中国的法律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社科法学有着更广泛的需求,社科法学有着更深厚的发展土壤和现实功用。这种可观察性可能通过人的视觉、听觉直接感受,也可能借助工具进行测量。例如,同样是农地承包权制度,为什么在有些地区的农村能够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而在另一些地区的农村却根本不将其当一回事?四是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在不同时期在相同场景或不同场景的实践后果。一个学者只有深入到经验现象内部,对所有与研究问题相关的现象有着完整把握,才可能对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做出准确判断。
法教义学在展开具体研究之前就断定现行法规范和法秩序是合理的,并将法规范当作信条予以遵守。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是简单的归纳,而是一种抽象,它需要解释为何如此,从而必然走向理论抽象。
[32]参见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本文尝试描绘一幅社科法学的全景图像,并提出相应的主张。
有学者认为,除法教义学以外,其他法学研究都倾向于概括地研究法,以整个法秩序作为批判或者分析对象,不专心探究某个条文、某条规范的正义内涵,而是将整个法秩序还原为现实力量对比关系,从而全面、彻底地批判现行实在法制度。此行为标准属于规范性范畴,其有效性的主张不受其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影响。
两者并不矛盾,相反,意义互动恰恰是社会因果机制的特点。[29]刘东:《阅读中国序》,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总序第2页。法社会学倾向于以社会效果、法律与社会的适配程度等作为评判标准,法人类学倾向于以受众的法律意识、法律世界观、地方性正义等作为评判标准,法经济学则倾向于以效率、成本-效益等作为评判标准。[20]立法过程较少考虑民众和社会需求,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22]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只有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才能综合经验现象,掌握各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和差别,辨析其中的因果关系。
(一)理解中国法治实践 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往往由中央先行立法,然后通过政权体系贯彻法律。就是要理解中国法治实践展开的宏观历史现实背景和社会基础。
(二)问题意识来源的实践性 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验性的法律现象,其问题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社科法学的旨趣不仅在于从法治实践中不断提出法治的漏洞、弊端及可行性,[24]而且还要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
社科法学面向真实的法律实践,追问为什么,在得到有效回答后才继续思考怎么办的问题。社科法学选择法律实践而不是法律规范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可能就潜在地蕴含了对法律规范实践效果的怀疑。(四)对法规范和法秩序进行评判的标准的多元性 与法教义学将现行法规范和法秩序视为信条,很少展开批判不同,社科法学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批判呈常态。最近十多年来,社科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日渐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在社科法学的经验研究进路中更重要的是因果链的解释: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某一效果,这一效果会引发进一步的其他效果,条件或因素与最终的效果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2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二)从实践出发提炼概念和理论 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的揭示本身就是理论提炼的核心问题。社科法学研究的问题一般都涉及经验世界,具有可观察性。
既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要解决未能进入司法实践的问题。进一步说,经验进路包含社会科学在提出问题时的三个一般性目标:希望预测所研究事件的发生;希望有能力控制事件的发生;希望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